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政策) 售屋免奢侈稅 公設地亦適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01/20

嘉義市吳先生問: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及獨立權狀共用設施,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銷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銷售房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出租,且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出售之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符合前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如一起出售有獨立權狀合併使用之共用設施土地,該共用設施土地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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