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房貸) 宿舍費列租金扣除 不得申報房貸利息

【經濟日報/本報訊】2012/03/28

埔里鎮江小姐問:兒子就讀大學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併學雜費等項目,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例如:江小姐的子女,100年度註冊時繳交學雜費28,000元及宿舍費12,000元,則其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上限為25,000元),另,若當年度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該宿舍費12,000元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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